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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2 浏览次数:129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处室、科室文明创建水平,规范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根据《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省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处室、科室是指扎实推进“五型”(学习型、
服务型、高效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在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团队建设、创建氛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处室和先进科室。
    第三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考核,严格评选。
    第四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党组领导下,由厅创建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处室的评选范围: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铁路办、交建局、大桥指等所属处室(部门),南京交院、南通航院、省交通技师院所属机关处室。
文明科室的评选范围:厅属各单位所属科室(部门)(包括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所属科室、大队)。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文明处室、科室标准:   
(一)政治素质优良
    理论武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型处室、科室创建持续深入。
    思想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推进谈心交心活动,加强工作沟通和思想交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
    作风建设。组织排查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整改效果明显;建立作风建设联系点,征求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广泛深入;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度,基层群众满意。
    组织建设。重视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二)工作业绩显著
    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目标,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本处室、科室承担的工作。
    履行职责。严格依据“三定”规定等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明确界定工作界面,权责清晰,人岗相适,高效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绩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分解落实绩效目标;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绩效显著。
    创新创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在业务工作拓展上有新突破;创新工作机制,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上有新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提高工作效率上有新成效。
    (三)服务能力提升
    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按规定发布(更新)相关信息;实行行政(项目管理)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意识明显提高;坚持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开展自我评查,依法履职能力明显增强。
    运转高效。建立健全议事、考勤等制度,内部管理严格;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办事程序,内部运转协调,工作效率高。
    服务优质。兑现服务承诺,创新服务举措,服务能力强;树立品牌意识,深化服务内涵,服务质量优;重视服务信息反馈,落实问题整改,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团队建设扎实   
    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内部决策科学、民主、规范;强化干部监管,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完备;注重职工业务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素质建设。注重理论教育,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高;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好;强化工作能力训练,干部职工学习力、适应力、执行力强。
    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建设载体多样,活动丰富多彩,文明创建广泛深入;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状态良好,干群关系和谐。
    廉政建设。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强;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监控和廉政风险防范有效。
    (五)创建氛围浓厚
    氛围营造。加强文明创建宣传,创建理念深入人心;创建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创建标识醒目,创建氛围浓厚。
    环境卫生。办公区域环境优美,卫生设施齐全;办公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禁吸烟等现象。
    文明礼仪。注重文明礼仪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素养,提升文明程度;个人仪表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着装大方得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节能环保。注重资源节约,推行绿色办公;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第七条依据考核标准,制订《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  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团队建设、创建氛围五大项,总分100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累计不超过1 O分。   
    (一)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加1—3分/项;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行为,受到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加1—3分/次;
    (三)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上级表彰的,视情况加1—3分/次;
    (四)在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党建工作等方面有创新做法,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视情况加1—3分;
    (五)积极参加党员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加1—2分/次;
    (六)其他被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九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其他不宜参评的。
第三章考核评选程序
第十条 厅创建办负责组建文明处室、科室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厅办公室、政治处、直属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海员交通工会等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文明处室、科室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文明处室申报程序:
    (一)厅机关处室(部门)申报程序
    1.自查。对照本办法和《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申报。
    2.申报。向厅创建办提交自评报告和《文明处室申报表》。
    (二)厅属单位所属处室(部门)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科室申报程序:
(一)自查。对照本办法和《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  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文明科室申报表》。
(二)审核。单位对申报科室的自评报告和申报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择优确定拟申报的文明科室名单。
(三)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对拟申报的文明科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四)申报。单位将拟申报的文明科室材料进行汇总,报送厅创建办。      
第十四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程序:
(一)初审。厅创建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考核。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的处室、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依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三)审定。厅创建办按照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考核评选情况,提出文明处室、科室初选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拟命名文明处室、科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表彰。根据公示结果,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名义进行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处室、科室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名义给予表彰,分别授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明处室(部门)"或“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明科室(部门)"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组织处室、科室全体人员荣誉疗休养一次。
(三)在评选年度的年度考核中,以处室、科室全体人员20%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
(四)根据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室、科室全体人员一次性年度奖励。
(五)作为处室、科室人员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优先安排处室、科室人员考察、脱产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届获得文明处室、科室称号的,命名为文明处室、科室标兵,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厅属单位所属处室、科室(部门)创建文明处室、科室的创建率低于80%的,不得申报省、部文明单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创建成为文明处室、科室的总数达60%以上的,优先推荐参加省、部文明单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
    第十八条 对发生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对发生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的问题,经查实已不符合文明处室、科室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责令整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九条 被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的,从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参加文明处室、科室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文明处室、科室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厅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交通厅文明处科室考核标准及评选奖励办法》(苏交政[2002]1 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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