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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四--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11046

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四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在法律面前,任何一方均不存在特权。

(二)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实施民事行为,活动的结果要体现公平、平衡,不能产生明显的利益失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按照互惠、不欺不诈的方式进行活动。

(五)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道德准则和习惯。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一组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心智发展,健康状况,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所谓监护,是指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管理其他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1)父母。

2)有监护能力的人。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分为积极职责和消极职责两种:

1)积极职责是维护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消极职责是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含:《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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