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苏汽车技师学院!今天是: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江苏省文明在线 | 扬州市文明在线
普法宣传
当前位置:首页 >校园生活 > 普法宣传
2013-2014学年教师普法教育之五--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11883

2013-2014学年教师普法教育之五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国家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篇主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作一概要介绍。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处罚(部分)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③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④非法拦截或者强登、爬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⑤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①强行进入场内的;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③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④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⑤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⑥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①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③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①结伙斗殴的;②追逐、拦截他人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④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①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②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略)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①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①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5)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保卫科宣


快速通道
版权所有:江苏汽车技师学院(江苏汽车高级技工学校)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霍路1号
电话:0514-87909968  邮编:225003  公安备案号:苏ICP备11015138号
您是第 2545010 位访客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353号